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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,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到异地从事经营,但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报告。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,收存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,发给其临时营业执照,该个体工商户即可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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